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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晓丽与被告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丽,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310号原告秦晓丽,女。被告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学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晓丽与被告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82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015342元为限)。原告秦晓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015342元为限)。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