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伟等与被执行人李志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冯敬兰,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冯敬兰被执行人:李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冯敬兰与被执行人李志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4)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冯敬兰于2005年3月14日本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曾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通过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信息,暂未发现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宝生审 判 员 李金梅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