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韦足叶申请执行郑著中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4日,汉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郑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5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本院在执行韦某某与郑某某劳动纠纷一案中,查询了房管、车管、银行等,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忠忠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