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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惠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惠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804号原告:淮南市惠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春晓名城10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4407969Y(1-1)。法定代表人:张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惠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惠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惠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惠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