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平、崔云群与崔云群、张东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崔云群,张东红,陈大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771号原告(反诉被告):罗平。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肖金祥,男,系洪湖市大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崔云群。被告(反诉原告):张东红。两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建南,男,系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反诉被告)与被告崔云群、张东红(反诉原告)、第三人陈大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罗平和反诉原告崔云群、张东红于2016年10月20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罗平和反诉原告崔云群、张东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罗平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崔云群、张东红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罗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反诉原告崔云群、张东红负担。审 判 长 张广武审 判 员 曾雨德人民陪审员 柳正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