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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世新诉被告倪淑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新,倪淑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159号原告赵世新,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一委*组。被告倪淑杰,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一委*组。原告赵世新诉被告倪淑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赵世新与被告倪淑杰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90年5月20日结婚。婚后常有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多次出现情感危机,对待家庭债务处理生产生严重矛盾,已使二人感情不能足以维系婚姻关系,现原告赵世新向贵院法庭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与被告倪淑杰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及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倪淑杰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并依法交纳公告费用,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世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