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9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显成与延寿县寿山乡三星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成,延寿县寿山乡三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309号原告:张显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延寿县。被告:延寿县寿山乡三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伟东,村主任。原告张显成与被告延寿县寿山乡三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显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显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张显成负担。审判员  吴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雪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