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饶开泉与侯乐基、饶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开泉,侯乐基,饶财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409号原告:饶开泉,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侯乐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饶财连,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饶开泉与被告侯乐基、饶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饶开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开泉以与被告侯乐基、饶财连已庭外协商达成协议,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饶开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饶开泉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