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肖光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光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光涛,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从重庆市三峡监狱押回安岳县看守所羁押。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光涛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肖光涛与同黄某某(在逃)共谋行骗后来到安岳县。当晚,肖光涛在安岳县岳阳镇光脚板洗浴中心谎称自己是做工程的老板,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信任后,双方互留联系方式。次日,肖光涛与黄某某以对安岳不熟悉为由邀请邓某某带其前往购物,在购物过程中又谎称钱包丢失,以向邓某某借钱的名义骗得邓某某8000元后二人随即逃离安岳,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后挥霍。2016年8月25日,肖光涛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重庆市三峡监狱押回安岳县。肖光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肖光涛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刑事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旅馆开房记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鲍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解回再审意见函、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肖光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肖光涛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肖光涛在犯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二罪并罚。肖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肖光涛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光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