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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悠宜与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悠宜,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悠宜,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陈新式,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系陈悠宜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32号112室。组织机构代码:67398584-4。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骏、胡春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悠宜与上诉人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41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陈悠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41元,退还陈悠宜113441元;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5元,退还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5785元。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