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索运宏、王世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运宏,王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索运宏,男,1976年3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叶集区孙刚乡双塘村。被执行人:王世勇,男,1977年6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叶集区。申请执行人索运宏与被执行人王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世勇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2016)皖159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