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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徐丹丹与郭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丹,郭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792号原告徐丹丹,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郭宗民,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丹丹与被告郭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丹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丹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