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徐丹丹与郭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丹,郭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792号原告徐丹丹,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郭宗民,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丹丹与被告郭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丹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丹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