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谢老刘、薛高鸿等与张小福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福,谢老刘,薛高鸿,谢仓明,谢有华,肖昌元,谢佳,薛年忠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小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丁裕,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老刘,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高鸿,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仓明,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有华,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昌元,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佳,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年忠,农民。七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志彬,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小福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6月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上诉人张小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丁裕、被上诉人谢佳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志彬到庭参加诉讼。后因上诉人申请鉴定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35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发回田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凌 文 楼审判员 黄 小 萍审判员 陈 华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妮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