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博爱县中山大饭店与赵保平、焦作市优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中山大饭店,赵保平,焦作市优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338号原告:博爱县中山大饭店。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被告:赵保平。被告:焦作市优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平。原告博爱县中山大饭店与被告赵保平、焦作市优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博爱县中山大饭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博爱县中山大饭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王文之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