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新蔡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新蔡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438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杨红(系原告母亲),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新蔡县中医院,住所地新蔡县振兴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杨红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