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斌与凌国华、凌劲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国华,刘斌,凌劲松,危英,朱同球,涟源市渡头镇檀山采石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国华。委托代理人凌劲松,系娄底市娄星区乐坪派出所大塘居委会四组湘阳街南侧15-152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委托代理人王松竹,系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凌劲松,系娄底市娄星区乐坪派出所大塘居委会四组湘阳街南侧15-152居民。原审被告危英。委托代理人凌劲松,系娄底市娄星区乐坪派出所大塘居委会四组湘阳街南侧15-152居民。原审被告朱同球。委托代理人凌劲松,系娄底市娄星区乐坪派出所大塘居委会四组湘阳街南侧15-152居民原审被告涟源市渡头镇檀山采石场。住所地涟源市渡头塘镇檀山湾村。法定代表人凌劲松,该场投资人。上诉人凌国华因与被上诉人刘斌、原审被告凌劲松、危英、朱同球、涟源市渡头镇檀山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和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怡、刘威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凌国华的委托代理人凌劲松与被上诉人刘斌、原审被告凌劲松及危英、朱同球、涟源市渡头镇檀山采石场的委托代理人凌劲松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凌国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凌国华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国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635元,减半收取12817.5元,由上诉人凌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和发审判员 周 怡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艳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