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5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奇与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810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七万三千零七十四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