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付云娇、曹某某与曹本军、李庭芬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云娇,曹某某,曹本军,李庭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付云娇,女,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法定代表人付云娇(系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之母),女,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曹本军,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庭芬,女,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川3424民初5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本军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洞分理处开设的账户1、存款人民币146750.00元;账户2、存款60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本军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洞分理处开设的账户1、存款人民币72897.60元;账户2、存款600000.00元划拨至四川省德昌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开户行:凉山州商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备注:法院执行案款),并将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靖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