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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西安银河电力铸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银河电力铸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郭小勇,王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终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银河电力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韩家村1号。法定代表人芦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芸,女,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女,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郭小勇,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王珂,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银河电力铸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225-1号行政裁定、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2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银河电力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银河电力铸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银河电力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西安银河电力铸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爱琳审判员  程淑琴审判员  陈靖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