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9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雀大街十字西侧200米处附近时,与被害人师某某驾驶的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接报警至现场将王某抓获。经检验,王某的血醇浓度为190.00mg/100ml,系醉酒驾车。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师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王某已与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查获经过、查获和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2016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