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兵强、路书娟与宗守武、金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强,路书娟,宗守武,金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517号原告:李兵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路书娟,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宗守武,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华芳,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李兵强、路书娟诉被告宗守武、金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兵强、路书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