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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兵强、路书娟与宗守武、金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强,路书娟,宗守武,金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517号原告:李兵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路书娟,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宗守武,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华芳,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李兵强、路书娟诉被告宗守武、金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兵强、路书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