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乔宏格与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宏格,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监14号监督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乔宏格,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审被告: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27622-5。法定代表人:高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原告乔宏格与原审被告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湖长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的事实,以长检民(行)监[2016]33052200019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冯新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爱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