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梁刚,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蔡栋,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梁刚与被执行人蔡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4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王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