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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7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游立立、顾冬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游立立,顾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7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区府院内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4516554-8。法定代表人蔡键恒,局长。被执行人游立立,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顾冬平,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游立立、顾冬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游立立的银行存款31942.98元,被执行人游立立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92044.02元,扣除执行费173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2253元。因被执行人游立立、顾冬平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游立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2016)闽0304执742号执行案件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