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宜执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光现申请执行王沛、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现,王沛,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宜执字第935-1号申请执行人:何光现,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生,住宜阳县。被执行人:王沛,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生,住址同上。关于何光现申请执行王沛、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三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3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沛、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沛、王鹏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沛、王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沛在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学军审判员 鲁飞飞审判员 马毅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少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