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秀丽与石磊、刘小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丽,石磊,刘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841号申请人:徐秀丽。被申请人:石磊。被申请人:刘小芹。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磊、刘小芹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租等。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徐秀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