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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70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赵振和,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