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6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一帆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一帆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段卫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科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一帆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科技工业园区袁光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琼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一帆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 盼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