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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恋卿与沈坤喜、郭喜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恋卿,沈坤喜,郭喜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113号原告:沈恋卿,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坤喜,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郭喜周,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漳州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诉讼代表人:林辉,总经理。原告沈恋卿与被告沈坤喜、郭喜周、平安财险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沈恋卿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恋卿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恋卿撤诉。本案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沈恋卿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超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