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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建国与被执行人高艳、李萌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建国,高艳,李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候建国,男,汉族,1980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高艳,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李萌,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候建国与被执行人高艳、李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额为6705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证券等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萌名下的房产(该房产面积为73.61㎡且设定两次抵押,产权登记簿显示为180万元),本院暂无法处置。2016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萌名下的车辆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协助本院查找该车下落及续查封事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在审理阶段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6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刘亦峰执行员  韩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