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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金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金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组织机构代码:74701861-2。法定代表人:冯平。被执行人:陈金火,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金火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号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