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林发与林业霖、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发,林业霖,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215号申请人:谢林发,男,汉族,1953年11月3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大勇,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林业霖,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法定代表人:陈瑞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谢林发与被申请人林业霖、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业霖、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谢林发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林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业霖、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