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如俊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宁04刑申12号苏贵岐:你因苏如俊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对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固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对于你申诉的三点理由,本院经复查认为,1.关于申诉人苏贵岐所述事实。1999年9月28日19时许,申诉人苏贵岐系苏如俊长子与被害人苏如清两家因孩子抓兔子,发生争吵。被害人带领其子苏贵福,其妻姚具英赶到申诉人苏贵岐家院内,被害人苏如清用马刀砍苏贵生头部,随后又用马刀将苏如俊妻子腿部砍伤,苏如清一家人将被告人苏如俊从南山追到北山上对侄子殴打,当时苏如俊的儿子呼喊父亲救命,苏如俊无奈之下拿起镢头在被害人苏如清头部击打一下。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1时30分死亡,被告人苏如俊作案后外逃到甘肃武威、新疆等地躲藏,于2002年9月回到家中的问题。经查,199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苏如俊与被害人苏如清因两家孩子打架,双方发生互殴。被害人苏如清带领其子苏贵福、其妻姚具英等赶到被告人苏如俊家院内,被害人苏如清用石头打在被告人苏如俊之子苏贵生臀部,被告人苏如俊见状便持镢头在被害人苏如清头枕部击打一下,致其当即倒地,被告人苏如俊用镢头又在被害人苏如清背部击打。被害人苏如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1时3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苏如清系他人用钝器(镢头背类物)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苏如俊作案后外逃至甘肃靖远、武威、新疆等地躲藏,于2002年9月份回到家中,2004年9月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你所述部分不实。2.关于申诉人苏贵岐认为,因被害人苏如清用马刀砍伤苏贵生,苏如俊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持镢头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双方发生互殴后,被告人苏如俊见状便持镢头在被害人苏如清头枕部击打一下,致其当即倒地,被告人苏如俊用镢头又在被害人苏如清背部击打。从本案查清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被害人苏如清的亲属对被告人苏如俊的行为予以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到被害人苏如清的亲属对被告人苏如俊的行为予以谅解及受害人有过错的事实,已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苏贵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驳回申诉人苏贵岐的申诉,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