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李洪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李洪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561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385225XE.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传伟。汉族,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李洪胜。汉族,滨州市邮政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清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