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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绿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绿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异4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绿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蒋岳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绿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陆翁超,执行董事。案外人:蒋亦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绿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家永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