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4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神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神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492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483号。法定代表人:刘惠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国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神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1401。法定代表人:韩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6]第8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向孙振支付欠薪41667.78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6]第8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孙振支付欠薪41667.7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浦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