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汝东会、汝长春与汝雷排除妨碍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东会,汝长春,汝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771号原告:汝东会,男,192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孙庙乡。原告:汝长春,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汝长春的委托代理人:凡万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雷,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孙庙乡富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汝东会、汝长春诉被告汝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汝东会、汝长春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东会、汝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慈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