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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6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维娜与被执行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娜,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6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娜,女,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区宁双路18号2层202室。负责人杨占勇,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维娜与被执行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额为662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为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案件总数超过百件,涉案标的额数百万元。本院已统一追加其总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对其银行、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统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协助查找车辆下落及续查封事宜。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确认,被执行人现已停止营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续查封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刘亦峰执行员  韩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