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7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徐峰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70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7052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峰,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徐峰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徐峰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6年9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委托被执行人徐峰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线索,至今没有回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70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