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玉新、赵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新,赵玉忠,耿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新,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赵玉忠,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耿桂英,女,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6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玉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新与被执行人赵玉忠,耿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历商初字第6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宁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梦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