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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志华与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华,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华,男,1989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军,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谭志华与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