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志华与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华,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华,男,1989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军,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谭志华与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