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树与殷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殷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周树,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殷德友,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受理的殷德友诉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生、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殷德友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给付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生的工程款1179270元予以冻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4)克民初字第1241-1号民事裁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给付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生的工程款117927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殷德友申请保全的财产,从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克民初字第1241-1号民事裁定冻结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给付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生的工程款1179270元中扣留人民币116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