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芝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芝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694号原告: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永宝,董事长。被告:马芝言,女,1963年3月26日生,现住柳河县。原告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马芝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