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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行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审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与原审被申请人宋某某城建行政非诉再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302行再1号原审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勇,代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审被申请人:宋某某,男,193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审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与原审被申请人宋某某城建行政非诉再审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审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判长 黄 源审判员 关 廿审判员 XX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