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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涛与被告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182号原告:吴涛,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随园路23号和园104室。法定代表人:仇佳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涛与被告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吴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郑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