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043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刘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