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洪刚、苏福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刚,苏福林,安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刚,男,住景县。申请执行人苏福林,男,住景县。被执行人安二祥,男,住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马洪刚、苏福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二祥中止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洪刚、苏福林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