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5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李红恩、王西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李红恩,王西勤,康万顺,朱爱玲,袁占立,尹富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6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地址禹州市远航路11号。负责人王世锋,该行行长。被告李红恩,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王西勤,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康万顺,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朱爱玲,女,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袁占立,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尹富镯,女,汉族,1969年年6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李红恩、王西勤、康万顺、朱爱玲、袁占立、尹富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在禹州市顺店镇查找不到被告康万顺,原告又不同意对被告康万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7元,原告已预缴,依法应予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颂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