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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宋博涵罚金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博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614号被执行人:���博涵,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博涵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博涵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