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耿启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耿启峰,唐孝凤,耿敏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128号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申请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耿启峰。被申请人:唐孝凤。被申请人:耿敏淳。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并以资信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耿启峰、唐孝凤、耿敏淳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等值的股金、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沂涛 关注公众号“”